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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4214号“H3CARE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52:19关于第5074214号“H3CARE ”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7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志远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74214号“H3CARE ”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803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2月25日至2021年0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进行质证,无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教育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简介;
2、新华三大学简介;
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档案;
4、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公告;
5、2019年《新华三大学暨H3Care俱乐部智享服务研讨会》宣传海报、现场照片、客户名单;
6、2019年《新华三大学暨H3Care俱乐部运维转型之路研讨会》青岛站服务采购合同、青岛站调研问卷;
7、2020年《新华三大学暨H3Care俱乐部运维转型之路研讨会》宣传海报、现场照片;
8、2020年《新华三大学暨H3Care俱乐部运维转型之路研讨会》贵阳站会务服务竞价公示、邀请函;
9、2020年《新华三大学暨H3Care俱乐部运维转型之路研讨会》北京站会务服务竞价公示及中标通知、服务采购合同、调研问卷照片及结果统计、物料设计;
10、2020年《新华三大学暨H3Care俱乐部运维转型之路研讨会》张家界站邀请函、调研问卷照片及结果统计;
11、2020年《新华三大学暨H3Care俱乐部运维转型之路研讨会》丽江站会务服务竞价公示及中标通知、服务采购合同、邀请函、调研问卷照片及结果统计、物料设计。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第41类复审服务无关联。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2021年2月25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41类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7、8、9、10、11可知,被申请人在2019年、2020年期间在青岛、贵阳、北京、张家界、丽江等地组织了《新华三大学暨H3Care俱乐部智享服务研讨会》活动。《新华三大学暨H3Care俱乐部智享服务研讨会》应属于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的一种。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除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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