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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1369号“巴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13:51关于第5941369号“巴山”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90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贤(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少宗
申请人因第5941369号“巴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834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年09月08日至2021年09月0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朱少宗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仅是申请人所独创,也是申请人产品市场重要品牌之一,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亦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7年3月13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0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成本价格分析;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服务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7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9月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及本案中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成本价格分析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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