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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58042号“云锦东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13:36关于第60858042号“云锦东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326号
申请人:上海东航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58042号“云锦东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15578609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林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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