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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10965号“可伸楼 香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13:28关于第63610965号“可伸楼 香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689号
申请人:新蔡县可伸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0965号“可伸楼 香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营的“沈岗油膜”是中原地区著名的风味小吃,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第39905619号“可伸楼”商标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注册申请,已被消费者熟知,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字号“可伸楼”和较小字体的“香到家”构成,虽然含有“香到家”字样,但依照消费者的一般认知能力,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商品上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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