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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6646号“玩有所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11:46关于第64166646号“玩有所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021号
申请人:贵州零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驰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6646号“玩有所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品牌之一。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具有特殊的含义,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且申请人在先完全相同商标已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玩有所得”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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