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074814号“芯二十四节气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10:28关于第63074814号“芯二十四节气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030号
申请人:陈卫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4814号“芯二十四节气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出于销售盈利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内容,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芯二十四节气餐”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