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8166930号“桃源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08:52关于第58166930号“桃源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324号
申请人:深圳航空城(东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66930号“桃源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19901号“桃源”商标、第8431036号“富春桃源”商标、第52829486号“桃源公社”商标、第53117431号“桃源养老”商标、第53109830号“桃源小麺”商标、第9655486号“金桃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在先注册第3938738号“桃源居”商标,申请商标系对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关于“桃源居”的百度百科介绍、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六及申请人主张的第3938738号“桃源居”商标均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未获得或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桃源居”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人主张的第3938738号“桃源居”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商标经使用积累了商誉,形成了所谓延伸保护的基础,因此,申请人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