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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401073号“Roge Cavail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07:13关于第27401073号“Roge Cavaill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3095号重审第0000001116号
申请人:L.曼纳缇-H.罗伯茨意英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3095号《关于第27401073号“Roge Cavail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0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8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行再2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
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第10689706号“ROGE GAVAIL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新的事实状态重新作出决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法院判决在案佐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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