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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61374号“芬芳玫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04:28关于第62861374号“芬芳玫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200号
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1374号“芬芳玫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处的,整体含义并不能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某一种特定的气味。申请商标并不包含具体指代某种气味的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气味等。申请商标用在第3类商品上,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解释、在先已注册的类似商标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芬芳玫瑰”,使用在指定的洗衣剂、浸洗衣服制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气味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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