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3400292号“EcoSemi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00:50关于第33400292号“EcoSemi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10375号重审第0000000939号
申请人:亿科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10375号《关于第33400292号“EcoSemi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24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2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和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第20524849号“EcoSemitek”商标、第27306884号“EcoSemi”商标、第27298398号“EcoSemi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予以宣告无效,已导致引证商标一的效力状态发生改变,从而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已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构成、呼叫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雷达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雷达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