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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6973号“adi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59:35关于第4666973号“adi 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2530号重审第0000000584号
申请人:北京雅地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跃娥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勤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廷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32530号《关于第4666973号“adi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101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623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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