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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61416号“粥大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54:59关于第62661416号“粥大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588号
申请人:天津慧东福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1416号“粥大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5333号“粥大福美食城ZHOU DA FU MEI SHI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开发票”服务上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其有效的服务仅为“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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