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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0238号“尊鼎珠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54:52关于第63120238号“尊鼎珠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667号
申请人:广东尊鼎珍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湛江市赤坎乐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0238号“尊鼎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1404群组的商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1403群组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8175号“鼎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1404群组“表”商品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珍珠(珠宝)等其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1622号“鼎尊DINGZ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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