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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84617号“通和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31:40关于第63484617号“通和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575号
申请人:钟点
委托代理人:河南企八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4617号“通和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496号“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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