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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71853号“赛池锦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50:07关于第61271853号“赛池锦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221号
申请人:华开兄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71853号“赛池锦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注册的行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对此证明。且申请人已在先注册“赛池”商标,申请商标系对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产品信息、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在案证据未有效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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