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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88658号“DM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49:00关于第64988658号“DM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495号
申请人:北京大国少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联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8658号“DM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52020号“顶麦文化DMC DINGMAI CUL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69189号“DD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70576号“当代明诚DD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03632号“DM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95663号“DM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75605号“DM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147388号“DM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市场上开展使用,经过网络推广,已有较高知名度,已具有市场价值的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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