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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20861号“布谷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47:03关于第63620861号“布谷医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837号
申请人:河北布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0861号“布谷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08332号“布谷云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32217号“布谷诊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由河北布谷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月6日经核准,引证商标一被转让给河北布谷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属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汉字“布谷医生”与引证商标二汉字“布谷诊所”均包含相同的汉字“布谷”,整体呼叫及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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