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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90796号“VORNAD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46:56关于第42190796号“VORNAD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781号
申请人:沃拿多空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斌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42190796号“VORNAD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中国经销商“北京京雯丽经贸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8871182号“沃拿多”商标、第8871324号“沃拿多”商标、第8871579号“沃拿多”商标、第8879250号“沃拿多”商标、第8879333号“沃拿多”商标、第8879483号“沃拿多”商标、第8879524号“沃拿多”商标、第8055963号“VORNADO”商标、第7991023号“VORNADO”商标、第8871104号“VORNADO及图”商标、第6778437号“VORNADO”商标、第14002324号“vornadobaby及图”商标、第8871310号“VORNADO及图”商标、第8871577号“VORNADO及图”商标、第8879233号“VORNADO及图”商标、第8879302号“VORNADO及图”商标、第8879463号“VORNADO及图”商标、第8879512号“VORNA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3、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4、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5、被申请人是月邑(上海)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与该公司均申请了一系列“VORNADO及图”和VORNADO对应的中文“沃拿多”商标,具有十分明显的抢注恶意,是有计划、成规模的品牌侵略,意图欺骗消费者。除抢注申请人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公司还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若不能被制止,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VORNADO(沃拿多)品牌介绍;
2、VORNADO美国商标注册档案打印件;
3、VORNADO和沃拿多中国商标注册档案打印件;
4、申请人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龙头(管和管道用)”商品上。
2、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7类“蒸气清洁器械;熨衣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9类“蒸气熨斗(电)”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在第11类“除湿器;空气净化装置”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加热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注册人均为北京京雯丽经贸有限公司。
4、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8、10、11、21、35等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57件商标,其中自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集中申请注册50件商标,包括数件“VORNADO及图”商标、数件“夏宝”商标、数件“Trisa”商标等。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中多件商标被他人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的注册人为案外其他人,虽然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的注册人系其经销商,但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具备引据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提出主张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暖器、龙头(管和管道用)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蒸气熨斗(电)、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全部商品未处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相同或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及事实均指向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本案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对其有关理由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VORNADO(沃拿多)品牌介绍、VORNADO美国商标注册档案、VORNADO和沃拿多中国商标注册档案证据,但本案在无作品登记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和其他创作完成资料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上述证据难以认定申请人就其主张的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字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公司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超出正常经营生产需要囤积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情形。本案中,首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VORNADO”商标字母构成相同,难谓巧合;其次,我局查明的事实4表明,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自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集中申请注册50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因此,在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推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其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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