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505502号“当燃影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45:13关于第63505502号“当燃影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169号
申请人:湖南当燃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5502号“当燃影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98987号“当燃”商标、第44410850号“当燃健康”商标、第46029631号“当燃”商标、第53754635号“当燃”商标、第62074428号“当燃COM”商标、第61513383号“当燃”商标、第43646279号“当燃新潮”商标、第8585755号“当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演员聘用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审查驳回其在“进出口代理;会计;工商管理辅助;广告;文字处理;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其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未在“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使用已被撤销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人员招收、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当燃影业”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