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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617766号“SKELO 圣凯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45:06关于第34617766号“SKELO 圣凯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447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圣凯罗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对第34617766号“SKELO 圣凯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圣凯诺”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3999264号“圣凯诺 SANCANAL”商标、第11990077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第30239818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文件;申请人官网截图;代言协议、宣传照片;2015—2020年申请人年度报告;申请人服装商标授权书及被授权人信息;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广告及发票;申请人分公司明细表;申请人品牌荣誉证书;驰名商标批复文件;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合法权益情形。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件):宣传图片、购销合同、发票、宣传视频等。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28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大理石;涂层(建筑材料);砖”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大理石;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地砖”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文字“圣凯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圣凯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大理石;涂层(建筑材料);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大理石;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地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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