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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3873号“莲花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02:17关于第6073873号“莲花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36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琪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井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东方升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073873号“莲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376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荣誉、杂志广告、展位预定表及发票、参展照片、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发票、包装采购单及发票、包装箱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陆地车辆发动机”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及被申请人在互联网和相关市场上的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间断过使用。申请人称其进行了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却未提交任何有关调查的结果,恶意撤销被申请人商标,存在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市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相关撤销申请通知书、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3、被申请人销售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被申请人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5、被申请人相关商标所获荣誉;
6、被申请人企业照片及部分证书;
7、鲲鹏汽配传媒相关页面复印件;
8、相关交易会项目登记表、新闻网页截图及交易会现场照片;
9、被申请人与河源市鼎洋纸业有限公司、梅州市华霖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签订的《采购单》、汇款单、发票以及包装纸箱;
10、发电机、起动机及装箱打包照片;
11、被申请人与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柴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配套件采购协议复印件及发票;
12、产品使用说明书;
13、相关决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且其提供的证据中出现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既不是同一种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2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叉车、小汽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处于撤销复审案件二审审理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名义已由广东井得电机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井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叉车、小汽车”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5、6、7、10、12复审商标注册档案、名称变更情况、企业荣誉、宣传页面、产品照片等均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13与本案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证据3发票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8交易会显示的商品为发电机,并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9被申请人订购铭牌、纸箱、打包带等的采购单仅能证明其购买包装材料的情况,无法证明上述包装材料已实际使用在本案复审商品上且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11合同及发票无法一一对应,其中,人与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且11全部发票上显示的商品均为发电机组*起动机等,并非本案复审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汽车配件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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