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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04240号“中兆飞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02:10关于第63904240号“中兆飞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917号
申请人:安徽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4240号“中兆飞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13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上被不予核准注册,现为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并存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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