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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28019号“Tuop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01:33关于第63628019号“Tuop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981号
申请人:汕头市鮀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8019号“Tuop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商标品牌,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482300号“TOULA 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50121号“TOULA 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76302号“拓品TUO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735945号“TOO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324478号“优宣品 UO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986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全部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部分撤销,但前述撤销决定均未生效。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 若共存于服装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无论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撤销决定最终是否有效,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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