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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87800号“德瑞盈乳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33:46关于第63087800号“德瑞盈乳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359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乳品营养集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7800号“德瑞盈乳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决定删除3502、3507群组服务项目“市场营销研究;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业审计”,故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22000号“瑞盈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14607号“瑞盈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研究、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业审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上述服务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德瑞盈乳业”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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