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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08615号“安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33:40关于第63808615号“安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325号
申请人:保定银河卡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08615号“安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8589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34838号、第8273874号、第5220725号、第23228594号、第28889173号、第11309509号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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