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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78652号“佳农GOODFARMER QUALITY COMPANY QUALITY PEOPLE SINCE200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32:56关于第55878652号“佳农GOODFARMER QUALITY
COMPANY QUALITY PEOPLE SINCE200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014号
申请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78652号“佳农GOODFARMER QUALITY COMPANY QUALITY PEOPLE SINCE200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2121号“佳农”商标、3736948号“佳农”商标、第51969972号“佳浓”商标、第11138732号“好农民”商标、第14747234号“好农民”商标、15194308号“好农民”商标、第1311376号“农夫FARMER”商标、第31011296号“幸运农夫MHY FARMER”商标、第27881098号“FARMER”商标(以下称分别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当前有效注册的商品为“茶;茶叶代用品”。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八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当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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