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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18186号“石财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32:12关于第64218186号“石财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480号
申请人:谭腾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8186号“石财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以文字进行注册,采用了标准字体进行设计,文字整体简洁大方、一目了然,是申请人精心构想的商标,具有其他含义,整体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有独特的含义。经查询,“财神”在多个类别中均有成功注册的案例,在商标中客观上已大量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财神”,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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