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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48321号“文人营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6:25关于第63848321号“文人营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315号
申请人:长沙虫二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诚笃信知识产权服务(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48321号“文人营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81115号“K11 MUSEA 人文艺术购物馆”商标、第59506732号“人文地铁 CULTURE METRO 用心服务 关爱一路”商标、第19080830号“文人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认读部分“人文”、“文人”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准使用的动物寄养、医疗保健、健康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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