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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55915号“紫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6:17关于第61255915号“紫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880号
申请人: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255915号“紫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61710号“紫竹匯”商标、第16551623号“紫竹荟”商标、第27339692号“紫竹视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因此,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紫竹”,与引证商标三“紫竹视界”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娱乐服务、电影放映四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娱乐服务、电影放映四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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