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3537801号“WAN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5:49关于第43537801号“WAN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24418号重审第0000001128号
申请人:万纳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24418号《关于第43537801号“WAN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84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6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23708740号“WANNOR”商标、第3721428号“Winn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508136号“WANNER”商标、第5045344号“Winner及图”商标、第23540553号“WINNERcoa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由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五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液压泵”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二、五在前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第43537801号“WAN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调压阀”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液压控制阀”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磁阀”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的显著识别部分“Winner”的字母构成、呼叫高度接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相近等方面亦接近。申请商标在“阀(机器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调压阀”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泵(机器)”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液压泵”部分商品上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系本案申请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撤销,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三归本案申请人所有,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调压阀”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液压控制阀”、“电磁阀”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外文“WANNER”与引证商标二、四的显著认读外文“Winner”仅个别字母不同,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泵(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阀(机器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调压阀”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