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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50817号“H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2:51关于第63850817号“H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647号
申请人:深圳市汇成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50817号“H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337901号“HIC”商标、第48307535号“HC”商标、第47003465号“海畅清 HC”商标、第34362900号“H&C Pan and Bright”商标、第11652049号“CHC”商标、第4943824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证书、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主要识别部分、字母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 若共存于广告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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