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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7117号“社安应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2:44关于第64057117号“社安应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956号
申请人:冯军伟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7117号“社安应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放弃“应急”二字的商标专用权,“社安”非中文固定词汇,具有“社会安定”之意,体现了申请人的美好愿景,坚持为社会安全贡献自身力量的决心,与指定商品不具有任何的关联性,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可以发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已具有一定辨识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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