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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54355号“TECNOMAS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08:52关于第62754355号“TECNOMAS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805号
申请人:拉玛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754355号“TECNOMAS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19754号“TECNO 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转让事宜或对引证商标采取相关行动,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不同主体,引证商标无相关转让等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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