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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97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08:45关于第641697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094号
申请人:应良臣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9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1555号“KINGWAY K”商标、第27930173号“年成NIAN CHENG及图”商标、第22742054号“KINGWAY 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出于申请人对企业核心商标的善意保护,作为“康农”系列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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