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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99568号“TIEDY WEENI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52:12关于第18399568号“TIEDY WEENI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8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成伟
申请人因第18399568号“TIEDY WEENI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587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包”等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钱包(钱夹);手提包;行李箱;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动物皮;皮绳;家具用皮装饰;伞;登山杖;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查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
2、网上店铺订单、评价、档案、产品页面截图;
3、青岛大如意贸易有限公司网络店铺产品页面截图;
4、销售合同;
5、发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钱夹);手提包;行李箱;包;动物皮;皮绳;家具用皮装饰;伞;登山杖;宠物服装”商品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2、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8类另有第11880872号“TIGA WINNIE”商标、第37120880号“万双”商标等11件商标,多为有效注册商标。
3、青岛大如意贸易有限公司在第18类申请注册第12060466号“蒂缇DEC”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钱包(钱夹);手提包;行李箱;包;动物皮;皮绳;家具用皮装饰;伞;登山杖;宠物服装”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青岛大如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和被授权人具备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为网页截图,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认,或未显示店铺主体,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仅显示被授权人委托他人加工商品,在无其他销售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相关产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由审理查明3可知,被授权人在第18类另有其他有效注册商标,故在案证据5中所显示的商品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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