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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4762号“速可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9:34关于第63134762号“速可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459号
申请人:廊坊家园味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4762号“速可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拿”为个性字体,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拿”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且该标志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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