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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39900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8:44关于第4339900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798号
申请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占林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第43399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古茗GOOD ME及图”商标及“古”字图形商标为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独创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且构成对申请人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二、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一贯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39570113号“古茗GOOD ME及图”商标、第38879271号“古茗GOOD ME及图”商标、第34124004号“古茗GOOD 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部分复印件):
1、古茗茶饮品牌形象设计委托合同、与设计公司沟通邮件、品牌指导手册、知识产品转让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
2、新品发布会视频截图;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材料、商标相关信息等;
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等;
5、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商标信息、抄袭摹仿相关证据等;
6、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其他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合同、往来邮件等材料及部分公证书;
7、使用推广、广告宣传材料等及部分公证书;
8、大众点评相关材料截图等及部分公证书;
9、加盟协议、采购协议、收据、发票、部分门店照片、营业执照等材料及部分公证书;
10、相关报道等材料及部分公证书;
11、所获荣誉及资质;
12、维权材料;
13、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第43类“咖啡馆;饮料分配机出租”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在先商标。
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申请了“九阴JIUYIN”、“缥缈峰”、“张嘉倪”、“嘉倪”、“嘉倪娘娘”、“倚天剑”、“独孤求败”、“小李飞刀”、“截拳道”、“屠龙刀”等近百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构图细节、表现手法等方面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非其“古茗GOOD ME及图”商标、“古”字图形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古茗GOOD ME及图”商标、“古”字图形商标已在“广告”等服务或与之相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古茗GOOD ME及图”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由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九阴JIUYIN”、“缥缈峰”、“张嘉倪”、“嘉倪”、“嘉倪娘娘”、“倚天剑”、“独孤求败”、“小李飞刀”、“截拳道”、“屠龙刀”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姓名等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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