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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73610号“密云水库MIYUNSHUI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8:22关于第57673610号“密云水库MIYUNSHUIK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085号
申请人:北京市密云区农业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杨丽萍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73610号“密云水库MIYUNSHUIK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北京市密云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密云水库作为首都饮用水源地,区委区政府及各级部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要求,积极落实绿色、生态积极践行保水富民发展理念,围绕水库发展特色农业。为了做好密云水库相关绿色产业发展,并防止其他人滥用“密云水库”品牌,在2007年密云区政府就委托密云区科委下属的密云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43类申请注册了“密云水库”商标并获准注册。为统一管理,密云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在2021年将上述四件商标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此次受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委托,申请人在与渔业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上积极进行补充注册是为了更加完善的保护“密云水库”这个公共品牌,防止他人滥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习近平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的乡亲们的回信、密云年鉴、密云区政府网站截图、蔡齐市长视察密云水库公众号宣传资料、密云水库展馆照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密云水库”商标注册情况说明等证据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密云水库MIYUNSHUIKU及图”其中“密云”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可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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