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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0537号“BN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7:52关于第62960537号“BN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911号
申请人:上海百联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0537号“BN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第27805542号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3085号“BonHome”商标、国际注册第1459769号“BonHome及图”商标、第55274436号“bc home”商标、第45645441号“bc home”商标、第53741732号“be HOME及图”商标、第36255637号“behome及图”商标、第54566404号“BFHOME”商标、第54557284号“BFHOME”商标、第23808517号“BTHOME”商标、第54566394号“半房BFHOME”商标、第54576577号“半房BF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上海百联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百联集团企业登记信息、“BAIhome”商标在先权利证明及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八、十一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三、七、十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九正处于等待诉讼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
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洒水设备;保温瓶;杯;餐具(刀、叉、匙除外);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梳;饮用器皿;家用器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瓷器、陶瓷或者玻璃制的工艺品;梳;保温袋;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牙刷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八、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七、九、十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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