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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52179号“洛阳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7:45关于第19052179号“洛阳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8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元景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52179号“洛阳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LUOYANG TOURISM DEVELOPMENT GROUP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270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自助餐馆;酒吧服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的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自助餐馆;酒吧服务”服务上继续有效,在其余的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合同审批表、场馆租赁协议书、请示文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光盘形式):2、融资租赁合同、商标转让信息;3、洛阳旅发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信息;4、烹饪技能大赛图片、洛阳旅发大酒店评价信息及酒店公众号信息;5、网络上关于洛阳旅发大酒店的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6年2月1日由洛阳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自助餐馆;酒吧服务;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1月27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19年12月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合同审批表、场馆租赁协议书、请示文件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融资租赁合同、商标转让信息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至5洛阳旅发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烹饪技能大赛图片、洛阳旅发大酒店评价信息及酒店公众号信息、网络上关于洛阳旅发大酒店的信息,上述证据显示的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等复审服务,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旅游房屋出租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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