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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40986号“小蜂充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6:45关于第62840986号“小蜂充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031号
申请人:苏州蜂巢充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0986号“小蜂充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396910号“小V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96913号“小V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96915号“小V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96918号“小V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516038号“小蜂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715982号“囧小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495606号“金小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332306号“银小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024741号“小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采购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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