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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42955号“Real Bvo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6:38关于第60142955号“Real Bvo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697号
申请人:关野裕吉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2955号“Real Bvo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5138875号“REALBVOICE”商标、第55138886号“REALBVO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二目前均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基本情况、百度检索信息、申请人品牌资料;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其关联公司注册信息、微博及淘宝店铺页面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首字“R”的表现形式与注册商标的标志高度近似,以此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2023年1月20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2022)商标异字第105068号异议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正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Real Bvoice”与引证商标二“REALBVOICE”字母构成相同,仅有大小写之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
其次,申请商标首字“R”的表现形式与注册商标的标志高度近似,以此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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