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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352995号“ST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5:40关于第52352995号“ST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3345号重审第0000001226号
申请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52995号“ST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3345号《关于第52352995号“ST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5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公告撤销,并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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