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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28655号“PRO-NEU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5:32关于第47728655号“PRO-NEU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427号
申请人: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28655号“PRO-NEU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法国达能集团旗下独资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亚洲地区领先地位的知名婴幼儿配方奶粉品牌。申请商标与第37856771号“ENFA NEUROPRO 铂睿 卓至”商标、第41091140号“ENFAMIL AII NEUROPRO”商标、第41734668号“NEUROPRO”商标、第40540365号“ENFAMAMA A NEURO PRO”商标、第41077003号“ENFAGROW AII NEUROPRO”商标、第41080951号“ENFAPRO AII NEURO PRO”商标、第41099130号“ENFAKID AII NEURO PRO”商标、第41541700号“ENFAMIL NEURO PRO”商标、第45960150号“美赞臣NEURO PRO智睿系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商标构成、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尚处于异议案件审理中,其余引证商标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中的“NeuroPro”、“NEUROPRO”字母构成相同、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引证商标二、五、六、七的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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