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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26925号“SPORTS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0:25关于第54226925号“SPORTSM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400号
申请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26925号“SPORTS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国际注册第918488号“SPORTSMAN”商标、国际注册第935894号“SPORTS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均刊登于2023年1月13日的第182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予以撤销,故二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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