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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93456号“WEi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09:50关于第61193456号“WEi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938号
申请人:北京威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193456号“WEi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8538号“智威 WI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设计思路、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医疗诊所、医药咨询、美容院部分服务上被公告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服务、医学筛检、医疗设备出租、医疗辅助、按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WEiZ”构成,其中字母“E”经图形化处理,普通消费者易将其识别为图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服务、医学筛检、医疗设备出租、医疗辅助、按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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