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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27104号“近邻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08:08关于第62927104号“近邻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070号
申请人:北京菲斯特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7104号“近邻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599577号“近邻爱心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70200号“邻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574994号“近邻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937166号“邻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941159号“邻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电子竞技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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