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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87249号“青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43:00关于第61887249号“青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088号
申请人: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成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7249号“青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21164号“青蓝书坊”商标、第58823335号“青蓝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现已失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在先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05027号“青非蓝”商标、第36875890号“青蓝精英”商标、第36876456号“青蓝菁英”商标、第39356403号“青蓝创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及在先商标档案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青蓝”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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