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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34200号“渡苇基金 UBHAYATTHA FU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42:52关于第62634200号“渡苇基金 UBHAYATTHA
FU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665号
申请人:渡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34200号“渡苇基金 UBHAYATTHA 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43572号“苇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与发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保险经纪;钱币估价;不动产经纪;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予以撤销,在“金融管理;银行”服务上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之时,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撤销决定中维持的“金融管理;银行”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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