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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21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41:59关于第630921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438号
申请人:全域视界(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21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863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故该引证商标无法在市场上进行流通使用,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经在市场上投入使用,已经在一定地域内具有了知名度与关注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引证商标所有人主体资格被吊销并不当然导致其丧失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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